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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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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之一、民刑事案件裁判主文公告通知、原本交付、正本製作送達及發送卷宗等有無遲延之檢查:研考單位就下列事項應派員抽查有無延擱或遺漏情事,並應每月至少實施查證一次,將查證結果,簽報院長閱。 (一)民刑事案件之裁判,應於評議當日公告主文,並於揭示公告之同時以明信片將裁判主文通知當事人。 (二)案件審結後,書記官應於電腦辦案進行簿登載法官交付原本、送達正本及發送卷證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22-1條第二二之一,研考單位應派員抽查民刑事案件裁判主文公告通知、原本交付、正本製作送達及發送卷宗等有無遲延或遺漏情況。每月至少實施一次查證,並將查證結果簽報院長核閱。 其中,該條的第一項規定了民刑事案件裁判應在評議當日公告主文,同時以明信片將裁判主文通知當事人。 而第二項規定了案件審結後,書記官應在電腦辦案進行簿登載法官交付原本、送達正本及發送卷證的日期。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裁判文書的及時公告通知和正確流程,以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和案件的效率。 參考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網址: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F=BKT1&D=10650-1-HC-RE-HC-336804-19&CLS=TP&V=1 最高法院 第105年度改進法院效能業務實施要點,網址: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Y=1048&E=7&HGB=29351f0d8e28f7d35fcbd125777bf1b5d6377c8dbe526311339b24855aa6237d

  • 刑事案件名詞
  • 裁判名詞
  • 主文名詞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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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 22-1 條規定:「二二之一、民刑事案件裁判主文公告通知、原本交付、正本製作送達及發送卷宗等有無遲延之檢查:研考單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