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第 2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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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之一、民刑事案件裁判主文公告通知、原本交付、正本製作送達及發送卷宗等有無遲延之檢查:研考單位就下列事項應派員抽查有無延擱或遺漏情事,並應每月至少實施查證一次,將查證結果,簽報院長核閱。 (一)民刑事案件之裁判,應於評議當日公告主文,並於揭示公告之同時以明信片將裁判主文通知當事人。 (二)案件審結後,書記官應於電腦辦案進行簿登載法官交付原本、送達正本及發送卷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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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22-1條第二二之一,研考單位應派員抽查民刑事案件裁判主文公告通知、原本交付、正本製作送達及發送卷宗等有無遲延或遺漏情況。每月至少實施一次查證,並將查證結果簽報院長核閱。 其中,該條的第一項規定了民刑事案件裁判應在評議當日公告主文,同時以明信片將裁判主文通知當事人。 而第二項規定了案件審結後,書記官應在電腦辦案進行簿登載法官交付原本、送達正本及發送卷證的日期。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裁判文書的及時公告通知和正確流程,以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和案件的效率。 參考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網址: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F=BKT1&D=10650-1-HC-RE-HC-336804-19&CLS=TP&V=1 最高法院 第105年度改進法院效能業務實施要點,網址: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Y=1048&E=7&HGB=29351f0d8e28f7d35fcbd125777bf1b5d6377c8dbe526311339b24855aa6237d
- 刑事案件名詞
- 裁判名詞
- 主文名詞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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