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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4.17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壹、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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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下稱本院)研究發展考(下稱研考)業務之處理,除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外,為增進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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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研考業務,除受司法院之指導監督外,秉承院長之命,依照有關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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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各科室主管為當然研考人員,協助辦理各該主管業務之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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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研考工作之重點,應以年度工作計畫為依據,並特別注意下列各點: (一)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二)業務革新情形。 (三)司法風紀事件預防追查情形。 (四)司法院交辦重要事項執行情形。
貳、研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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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研究發展工作範圍: (一)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 (二)關於民、刑審判實務改進之研究事項。 (三)提高行政效率及司法業務之革新與發展事項。 (四)司法院指定專案研究事項。 (五)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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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編訂年度工作計畫前,應加強各單位協調配合,召開設定目標會議,檢討上年度工作得失,策訂年度工作目標,避免發生重複或漏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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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研究發展工作,以增進審判功能革新司法業務為目標,每年由院長核定研究發展項目,列入工作計畫並指定專人進行研究,或就司法院指定之項目進行研究。 前項研究發展項目,應由研究人員擬訂研究計畫表,報請院長核定實施,依照一定進度,於一定期限內完成研究,向司法院提出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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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研究報告或研究意見,有關改進司法建議,經司法院或院長核定實施者,除列入管制考外,業務單位應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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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年度工作計畫應於前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函報司法院備。
參、管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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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管考範圍如下: (一)司法院指定列管事項。 (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其性質應行列管事項。 (三)司法院交辦或司法院有關會議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 (四)本院各項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五)文書稽催事項。 (六)民刑事審判案件分案已逾九個月及已遲延案件尚未結案之催辦。 (七)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之催辦。 (八)重大刑事案件之催辦。 (九)民刑事案件每月收結情形管制狀況。 (十)十項革新要求之查。 (十一)院長批交或庭長、書記官長簽准應辦經列為重大之事項。 (十二)其他應行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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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自行檢查督辦事項: (一)刑事被告羈押期間之檢查事項。 (二)裁判主文之公告通知事項。 (三)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與送達事項。 (四)上訴抗告案件結案後關於卷宗之發送與歸檔事項。 (五)聲請閱卷事項。 (六)人民聲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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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度工作計畫指定列管事項,研考單位應與主管業務單位協調,商訂管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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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列管項目經簽報核定後,研考單位應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通知承辦單位填製「司法業務管制考事項作業計畫」,以便列管,承辦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填製「執行進度追蹤管制月報表」送研考單位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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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業務單位主管,對於未列管之業務,應隨時檢查督促所屬人員,依照法令規定期限,認真妥適辦結,並將執行情形陳報院長閱後,送交研考單位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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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研考單位依「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之業務檢查範圍,實施業務檢查結果,按每半年於一月、七月底函報司法院查。
肆、研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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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辦理年度工作計畫: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編審年度工作計畫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由院長親自召集全體庭長指定之法官及書記官長、各科室主管人員,舉行設定目標會議,以司法院年度施政計畫綱要為主要依據,並參照司法院各項重要行政上指示與重要會議之決議,策訂年度工作目標並編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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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本院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依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研究發展項目及研究人員,奉院長核定後,由研究人員擬定研究計畫表,報請核定實施。研考單位自每年一月份開始,得視需要,向研究人員查證進度,促請按預定進度如期完成研究,向司法院提出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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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辦理公文時效管制作業:參照「司法院行政文書處理手冊」規定,製作「最高法院公文稽催單」(如附件一),依電腦公文系統實施稽催,按月統計公文收發數量,與使用時間,製作「公文稽催成果管制月統計表」(如附件二),於次月二十日陳報院長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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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司法院有關會議決議事項之列管與催辦:司法院有關會議決議事項,經院長批交管制者,由研考單位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送請業務主管單位貫徹執行,並隨時查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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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民刑事遲延未結案件之管制與催辦: (一)民刑事審判案件分案已九個月及已遲延案件尚未結案者,研考單位應逐件製作催單(如附件三、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附件三之三)送請主辦法官儘速審結,並陳送其庭長,促請注意。 (二)民刑事審判案件自第一審法院受理之日起,至上訴卷宗送交本院時止,已逾五年尚未確定者,均應視為久懸未結案件,於分案後逾三個月尚未結案者,研考單位應製作稽催單(如附件四、附件四之一),送請主辦法官儘速審結,並陳送其庭長,促請注意,以免案件久懸。經二次稽催仍未結案者,由研考單位專案陳報院長催辦。 (三)重大刑事案件分案後逾三個月尚未審結者,研考單位應即製作稽催單(如附件五)送請主辦法官儘速審結,經稽催後逾七日仍未審結者,每七日即稽催一次,至結案日為止。 (四)選舉罷免訴訟案件分案後逾四個月尚未結案者,研考單位應製作稽催單(如附件六),送請主辦法官儘速審結。 (五)民刑事案件每月收結管制狀況,由研考單位月填列案件收結一覽表(如附件七、八)陳院長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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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刑事被告羈押期間,案件之審結,發送卷宗等有無遲延之檢查: 研考單位就下列事項應每月至少實施查證一次,將查證結果,簽報院長閱。 (一)刑事科書記官初步審查刑事案件上訴程式是否合法時,應特別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被告在押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本院者,其人犯之羈押、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延長羈押、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強制處分,均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及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本院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本院之日起算。並應於卷宗卷面註明羈押期間屆滿日期,及於羈押被告姓名下加「在押」紅色戳記以供主辦法官參酌。 (二)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對被告在押案件,應隨時至電腦「羈押到期未發卷警示畫面」查看被告在押之情形,並依規定妥處理。 (三)研考科於電腦催作,應設置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警示功能,對於羈押期間將於三十日內屆滿尚未審結之案件,每週應列印「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通知單」,通知主辦法官是否函知原審法院辦理延長羈押;並請儘速審結(如附件九)。已審結案件,即通知所配屬之書記官於期間屆滿前迅速發送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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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之一、民刑事案件裁判主文公告通知、原本交付、正本製作送達及發送卷宗等有無遲延之檢查:研考單位就下列事項應派員抽查有無延擱或遺漏情事,並應每月至少實施查證一次,將查證結果,簽報院長閱。 (一)民刑事案件之裁判,應於評議當日公告主文,並於揭示公告之同時以明信片將裁判主文通知當事人。 (二)案件審結後,書記官應於電腦辦案進行簿登載法官交付原本、送達正本及發送卷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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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聲請閱卷事件之檢查:備置「聲請閱卷追蹤考卡」(如附件十),分甲、乙、丙三聯,收發室收狀後,填妥收文時間及案號等,將丙聯逕送研考單位管制,甲、乙兩聯隨狀送承辦書記官辦理指定及通知閱卷日期,隨卷轉遞閱卷室人員及聲請人等填註處理或閱卷之時間並簽章。書記官收回卷宗後,將甲聯送研考單位銷號,乙聯貼於狀上附卷備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全文共 2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4.1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