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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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辦理年度工作計畫: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編審年度工作計畫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由院長親自召集全體庭長指定之法官及書記官長、各科室主管人員,舉行設定目標會議,以司法院年度施政計畫綱要為主要依據,並參照司法院各項重要行政上指示與重要會議之決議,策訂年度工作目標並編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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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17條,本條規定了最高法院辦理年度工作計畫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最高法院年度工作計畫的設定需要遵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編審年度工作計畫注意事項」的規定。年度工作計畫的設定是由院長親自召集全體庭長指定的法官、書記官長以及各科室主管人員舉行設定目標會議來執行的。該設定目標會議的主要依據是司法院的年度施政計畫綱要,同時也需要參考司法院的重要行政指示和重要會議的決議。在這個會議中,最高法院將策訂並編訂具體的年度工作目標。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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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