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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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研考單位依「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之業務檢查範圍,實施業務檢查結果,按每半年於一月、七月底函報司法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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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16條規定,研考單位應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的第四點規定進行業務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在每年的一月和七月底前函報司法院進行核查。這意味著研考單位需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業務檢查,並向司法院彙報檢查結果。具體的檢查範圍和核查程序可通過參考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的第四點來了解,以確保業務檢查的進行符合相應的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80053)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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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