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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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業務單位主管,對於未列管之業務,應隨時檢查督促所屬人員,依照法令規定期限,認真妥適辦結,並將執行情形陳報院長核閱後,送交研考單位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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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15條,各業務單位主管應隨時檢查督促所屬人員執行未列管的業務,確保按照法令規定的期限認真妥適地完成,然後將執行情形陳報給院長核閱後,再送交研考單位存查。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各業務單位能有效地執行未列管的業務,並提供給院長和研考單位作為參考。 例如,在實際應用中,某法院的法官應該隨時檢查所屬人員執行未列管的業務,例如管理法院的行政事務或處理法院的財務事務。法官應該確保這些業務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期限進行,並定期向院長報告執行情況。 這樣,法官們可以確保法院的運作正常並能夠及時滿足市民的需求。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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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