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十四、列管項目經簽報核定後,研考單位應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通知承辦單位填製「司法業務管制考核事項作業計畫」,以便列管,承辦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填製「執行進度追蹤管制月報表」送研考單位彙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14條的內容,這條規定涉及到列管案件的通知和執行進度追蹤報表的填寫。根據這條規定,研考單位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而承辦單位則填製司法業務管制考核事項作業計畫。此外,承辦單位還需要在每月10日之前填製執行進度追蹤管制月報表,並將其送交研考單位進行統整。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14條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