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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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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列管項目經簽報核定後,研考單位應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通知承辦單位填製「司法業務管制考事項作業計畫」,以便列管,承辦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填製「執行進度追蹤管制月報表」送研考單位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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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14條的內容,這條規定涉及到列管案件的通知和執行進度追蹤報表的填寫。根據這條規定,研考單位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而承辦單位則填製司法業務管制考核事項作業計畫。此外,承辦單位還需要在每月10日之前填製執行進度追蹤管制月報表,並將其送交研考單位進行統整。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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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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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 14 條規定:「十四、列管項目經簽報核定後,研考單位應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通知承辦單位填製「司法業務管制考核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