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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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度工作計畫指定列管事項,研考單位應與主管業務單位協調,商訂管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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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13條規定,研考單位在年度工作計畫中指定列管事項時,應該與主管業務單位進行協調,商訂管考基準。具體而言,研考單位與主管業務單位會就列管事項的考核標準、評量方式等進行商訂,確定適當的管考基準。這樣可以確保研考單位的工作計畫與主管業務單位的要求相符,並能進行有效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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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