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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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自行檢查督辦事項: (一)刑事被告羈押期間之檢查事項。 (二)裁判主文之公告通知事項。 (三)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與送達事項。 (四)上訴、抗告案件結案後關於卷宗之發送與歸檔事項。 (五)聲請閱卷事項。 (六)人民聲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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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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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名詞
- 羈押名詞
- 裁判名詞
- 主文名詞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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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