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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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管考範圍如下: (一)司法院指定列管事項。 (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其性質應行列管事項。 (三)司法院交辦或司法院有關會議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 (四)本院各項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五)文書稽催事項。 (六)民刑事審判案件分案已逾九個月及已遲延案件尚未結案之催辦。 (七)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之催辦。 (八)重大刑事案件之催辦。 (九)民刑事案件每月收結情形管制狀況。 (十)十項革新要求之查核。 (十一)院長批交或庭長、書記官長簽准應辦經列為重大之事項。 (十二)其他應行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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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11條列舉了本院管考範圍,具體包括以下各項: (一)司法院指定列管事項:具體指司法院指定的需要列入管考範圍的事項。 (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其性質應行列管事項:根據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中事項的性質,需要列入管考範圍的事項。 (三)司法院交辦或司法院有關會議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司法院交辦給本院或是司法院相關會議決議的重要事項的執行。 (四)本院各項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本院各項會議所決議的事項的執行。 (五)文書稽催事項:對於文書稽催方面的事項的處理。 (六)民刑事審判案件分案已逾九個月及已遲延案件尚未結案之催辦:針對民刑事審判案件中已經超過九個月分案或是已經遲延尚未結案的案件的催辦。 (七)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之催辦:針對久懸未結的民刑事案件的催辦。 (八)重大刑事案件之催辦:對於重大刑事案件的催辦。 (九)民刑事案件每月收結情形管制狀況:監督每個月民刑事案件的收結情況,進行管制。 (十)十項革新要求之查核:對十項革新要求進行查核。 (十一)院長批交或庭長、書記官長簽准應辦經列為重大之事項:院長批交或庭長、書記官長簽准的需要列為重大事項的事項。 (十二)其他應行管制事項:其他需要進行管制的事項。 根據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11條的內容,該條所列舉的各項具體範例沒有提供,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
- 刑事案件名詞
- 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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