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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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年度工作計畫應於前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函報司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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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組織法修正公布的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10條規定,最高法院的年度工作計畫應於前一年的12月20日前函報司法院核備。在這項規定中,"前一年"指的是工作計畫實施年度的前一年。該要點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請以最新版本為主。範例中,可以舉出一個案例,說明最高法院年度工作計畫如何依規定函報司法院核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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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