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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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研究報告或研究意見,有關改進司法建議,經司法院或院長核定實施者,除列入管制考核外,業務單位應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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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9條,任何研究報告或研究意見,若涉及改進司法建議且經司法院或院長核定後實施,除了要列入該單位的管制考核內容外,該業務單位也應該確實執行這些建議。這條規定強調了司法院對於研究成果的重視和落實,以促進司法體制的不斷改進。具體的例子可能需要參考最高法院相關文件或案例,以瞭解其中的具體內容和執行方式。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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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