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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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研究發展工作,以增進審判功能革新司法業務為目標,每年由院長核定研究發展項目,列入工作計畫並指定專人進行研究,或就司法院指定之項目進行研究。 前項研究發展項目,應由研究人員擬訂研究計畫表,報請院長核定實施,依照一定進度,於一定期限內完成研究,向司法院提出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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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8條規定,最高法院的研究發展工作旨在增進審判功能並革新司法業務。每年由院長核定研究發展項目並列入工作計畫,並指定專人進行相應的研究工作,也可以就司法院指定的項目進行研究。 研究人員應就研究發展項目擬訂研究計畫表,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按照一定的進度,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研究並向司法院提交研究報告。 範例資料: 根據最高法院的官方網站資料,他們於每年度都推動各項研究計畫。例如,2019年的工作計畫中包括了「推動人權教育機制及實證研究」的研究項目,並指定了相關研究人員負責該項研究。該計畫要求研究人員在一定期限內完成研究,並向司法院提交研究報告。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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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