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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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編訂年度工作計畫前,應加強各單位協調配合,召開設定目標會議,檢討上年度工作得失,策訂年度工作目標,避免發生重複或漏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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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7條,最高法院在編訂年度工作計畫之前,應召開設定目標會議,評估上一年度工作的成敗,制定年度工作目標,以避免發生重複或遺漏的情況。此規定要求最高法院的各單位在設定年度工作計畫時進行協調與配合,並反思上一年度工作的成效與不足,以制定明確的目標,避免工作上的重複或遺漏。關於此規定的相關資料,根據最高法院網站上的資料,每年最高法院都會召開設定目標會議,討論上一年度工作的總結與評估,並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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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