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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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研究發展工作範圍: (一)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 (二)關於民、刑審判實務改進之研究事項。 (三)提高行政效率及司法業務之革新與發展事項。 (四)司法院指定專案研究事項。 (五)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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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6條列明了本院研究發展工作的範圍,包括了以下五項: 1. 編擬本院年度工作計畫。 2. 關於民、刑審判實務改進的研究事項。 3. 提高行政效率及司法業務的革新與發展事項。 4. 司法院指定的專案研究事項。 5. 其他有關研究發展的事項。 根據最高法院的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6條的解釋,最高法院的研究發展工作包括了年度工作計畫的編擬、民、刑審判實務改進的研究、提高行政效率及司法業務的革新與發展、司法院指定的專案研究以及其他相關的研究發展工作。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https://www.judicial.gov.tw/lp.asp?ctNode=678&mp=1&nowPage=1&id=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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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