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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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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本院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依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研究發展項目及研究人員,奉院長核定後,由研究人員擬定研究計畫表,報請核定實施。研考單位自每年一月份開始,得視需要,向研究人員查證進度,促請按預定進度如期完成研究,向司法院提出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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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18條規定,本院研究發展工作的推行依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的規定進行。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在進行研究發展項目和研究人員的選定和核定後,研究人員需提交研究計畫表並報請核定後進行實施。研究考核單位可以在每年的一月份開始,根據需要對研究人員的進度進行查證,促使研究按照預定的進度及時完成,並向司法院提交研究報告。 參考資料:司法院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版本:2018年12月修正) 範例:例如,最高法院砠發部門核定了一個研究項目,並選定了該項目的研究人員。該研究人員根據要點第18條的規定,提交了一份研究計畫表,經核定後開始進行實施。在實施過程中,研考單位每年一月份可以與研究人員進行交流,了解研究的進展情況,並促使其按照預定的進度完成研究工作。最終,研究人員需要向司法院提交一份研究報告,以彙報研究成果。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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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 18 條規定:「十八、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本院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依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