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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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辦理公文時效管制作業:參照「司法院行政文書處理手冊」規定,製作「最高法院公文稽催單」(如附件一),依電腦公文系統實施稽催,按月統計公文收發數量,與使用時間,製作「公文稽催成果管制月統計表」(如附件二),於次月二十日陳報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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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19條,該條規定了辦理公文時效管制的作業。根據司法院行政文書處理手冊的規定,要製作一份最高法院公文稽催單,並且使用電腦公文系統進行稽催。稽催的內容包括統計公文的收發數量和使用時間。這些統計資料會被用來製作一份公文稽催成果管制月統計表,在次月二十日前提交給院長核閱。 參考資料: 司法院行政文書處理手冊:https://www.judicial.gov.tw/lp.asp?ctNode=7373&CtUnit=202&BaseDSD=16&mp=qa&nowPage=1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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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