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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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司法院有關會議決議事項之列管與催辦:司法院有關會議決議事項,經院長批交管制者,由研考單位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送請業務主管單位貫徹執行,並隨時查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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