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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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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民刑事遲延未結案件之管制與催辦: (一)民刑事審判案件分案已九個月及已遲延案件尚未結案者,研考單位應逐件製作催單(如附件三、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附件三之三)送請主辦法官儘速審結,並陳送其庭長,促請注意。 (二)民刑事審判案件自第一審法院受理之日起,至上訴卷宗送交本院時止,已逾五年尚未確定者,均應視為久懸未結案件,於分案後逾三個月尚未結案者,研考單位應製作稽催單(如附件四、附件四之一),送請主辦法官儘速審結,並陳送其庭長,促請注意,以免案件久懸。經二次稽催仍未結案者,由研考單位專案陳報院長催辦。 (三)重大刑事案件分案後逾三個月尚未審結者,研考單位應即製作稽催單(如附件五)送請主辦法官儘速審結,經稽催後逾七日仍未審結者,每七日即稽催一次,至結案日為止。 (四)選舉罷免訴訟案件分案後逾四個月尚未結案者,研考單位應製作稽催單(如附件六),送請主辦法官儘速審結。 (五)民刑事案件每月收結管制狀況,由研考單位月填列案件收結一覽表(如附件七、八)陳院長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 21 條關於民刑事遲延未結案件之管制與催辦的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於已分案九個月以上或遲延案件尚未結案的民刑事審判案件,研考單位應逐件製作稽催單,並分送相應的科別進行一般分案併案程序,通知主辦法官儘速審結。附件三、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為稽催單的範例。 (二)對於民刑事審判案件自第一審法院受理後已經過五年仍未確定的案件,且在分案後超過三個月仍未結案者,研考單位應製作稽催單,並分送相應的科別進行一般分案併案程序,送交主辦法官。超過九個月仍未結案的,副本直接送交庭長,以避免案件長期懸置。如果經過兩次稽催後仍未結案,研考單位應專案陳報院長催促結案。附件四為稽催單的範例。 (三)對於重大刑事案件分案後超過三週仍未審結的情況,研考單位應立即製作稽催單,送交相應的科別進行一般分案併案程序,促請主辦法官儘快結案。如果經過稽催七日仍未結案,則每七日進行一次稽催,直到結案。附件五為稽催單的範例。 (四)對於選舉罷免訴訟案件分案後超過四個月仍未結案的情況,研考單位應製作稽催單,並分送相應的科別進行一般分案併案程序,催請承辦庭儘速審結。附件六為稽催單的範例。 (五)研考單位每月填列案件收結一覽表,記錄民刑事案件的收結情況,並交由院長核閱。附件七、八為案件收結一覽表的範例。 根據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 21 條的規定,研考單位需要製作稽催單並進行一般分案併案程序,著重促請主辦法官儘速結案,以確保民刑事審判案件的進展和效率。此外,稽催單的範例可以在相關的附件中找到,例如附件三、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和附件八。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 21 條 附件三、三之一、三之二: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相關範例 附件四: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相關範例 附件五: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相關範例 附件六: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相關範例 附件七、八: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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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 21 條規定:「二一、民刑事遲延未結案件之管制與催辦: (一)民刑事審判案件分案已逾九個月及已遲延案件尚未結案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