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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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考人員基於業務需要所蒐集之資料,應妥為運用及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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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4條規定,研考人員基於業務需要所蒐集之資料,應妥為運用及保密。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及第20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此外,根據法務部解釋,所謂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處理則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利用則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因此,根據以上規定和解釋,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中研考人員所蒐集的資料應在必要範圍內運用,並需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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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