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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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各科室主管為當然研考人員,協助辦理各該主管業務之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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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3條規定,本院各科室的主管作為當然研考人員,負責協助辦理各該主管業務的檢查工作。根據參考資料,這表示最高法院的各科室主管不僅負責自己的業務,也需協助其他主管的業務檢查。例如,最高法院的刑事科的主管可能需要協助行政科的主管檢查行政事務的執行情況。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各科室主管之間的互相配合與協助,以提高研發業務的效率和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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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