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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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職員退休案,除簡任人員應報司法院外,餘均由本院逕送銓敘部審查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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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第11條,本院職員退休案件的處理方式為除了簡任人員需要報司法院外,其他人員的案件由最高法院直接送銓敘部審查核定辦理。這表示最高法院將退休案件的處理權限交由銓敘部負責,並且要經過銓敘部的核定才能辦理退休手續。 這一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司法院法規集》,其中可能有提到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以及相關退休案件的處理程序。由於我無法直接查詢最新版的司法院法規集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引用參考資料的頁數。請以此作為瞭解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第11條的參考資訊。
- 銓敘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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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