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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

  • 異動日期:98 年 08 月 1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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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一、本要點依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處務規程第八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二、最高法院人事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第 3 條

三、本室分二股辦事,每股置股長 1 人,由科員兼任之。 第一股:辦理組織編制、考試、任免、遷調、綜合性人事規章及其有關事項。 第二股:辦理考、獎懲、考績(成)、服務、訓練、進修、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人事資料及其有關事項。

第 4 條

四、本室職掌事項,應指定人員分別擔任,未經指定者,由本室主任擔任之。

第 5 條

五、本院新派人員任審案件,依限辦理,如因故必須延限辦理,應先報請院長可。

第 6 條

六、初任簡任職等以上人員任審案件,本院逕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並由銓敘部轉請總統任命之。

第 7 條

七、初任薦任官等人員任審案件,由本院逕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並由銓敘部轉請總統任命之。

第 8 條

八、初任委任官等人員任審案件,由本院逕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並由銓敘部轉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之。

第 9 條

九、本院職員考績案,簡任人員報請司法院核定外,餘薦任以下員由本院自行核定,並依規定將已核定之簡任以下人員由本院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分別執行。

第 10 條

十、本院雇員考成案,由本院自行核定後執行。

第 11 條

十一、本院職員退休案,除簡任人員應報司法院外,餘均由本院逕送銓敘部審查核定辦理。

第 12 條

十二、本院人員動態案,除雇員不須送審外,餘均由本院逕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第 13 條

十三、本院職員之考勤,除適用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考勤法規、本院員工考勤管理要點外,依本要點辦理。

第 14 條

十四、每年終了,應將全年請假資料彙總計算,送考績委員會作為年終考績考之參考。

第 15 條

十五、本院庭長請假單,報院長准。法官請假單,報庭長轉院長核准。

第 16 條

十六、本院書記廳各科科長請假單,報書記官准,假期超過 24 小時(3 日)者,並轉陳院長核准。

第 17 條

十七、本院各庭書記科科長請假單,報書記官長轉庭長准,假期超過 24 小時(3 日)者,並轉陳院長核准。

第 18 條

十八、本院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任請假單,報書記官長轉院長准。

第 19 條

十九、 (一)本院各庭書記科書記官請假單,報科長准,假期超過 16 小時(2 日)者,並陳書記官長轉庭長核准,假期超過 24 小時(3 日)者,轉陳院長核准。 (二)本院法官助理請假單,報科長轉法官核准,假期超過 16 小時(2 日)者,並陳庭長核准,假期超過 24 小時(3 日)者,轉陳院長核准。 (三)前(一)、(二)以外人員請假單,報科室主管核准,假期超過16 小時(2 日)者,並陳轉書記官長核准,假期超過 24 小時(3 日)者,轉陳院長核准。

第 20 條

二十、本院人員離職證明書,離職人員向有關科室辦妥清結手續後,再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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