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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本院職員考績案,簡任人員報請司法院核定外,餘薦任以下員由本院自行核定,並依規定將已核定之簡任以下人員由本院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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