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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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職員考績案,簡任人員報請司法院核定外,餘薦任以下員由本院自行核定,並依規定將已核定之簡任以下人員由本院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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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第9條,本院對於薦任以下員工的考績案件可由本院自行核定,而簡任職位以下的人員則需要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執行。根據這項規定,最高法院在處理職員考績案件時,會根據相應的規定核定簡任職位以下的人員,並將已經核定的人員報送銓敘部進行審查,以確保程序的正確執行。這樣的安排有助於保證考績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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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