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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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任請假單,報書記官長轉院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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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第18條,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任如需請假,需要填寫請假單,並提交給書記官長審核,最後再由院長核准。不過,根據我所查找到的資料,無法提供該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資料。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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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