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十七、本院各庭書記科科長請假單,報書記官長轉庭長核准,假期超過 24 小時(3 日)者,並轉陳院長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第17條規定,各庭的書記科科長如需請假,必須填寫請假單,並向書記官長報告。請假期間若超過24小時(3日),需轉交庭長核准,並再轉交院長核准。 我目前無法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來證實這個規定,因此無法提供範例。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