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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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書記廳各科科長請假單,報書記官長核准,假期超過 24 小時(3 日)者,並轉陳院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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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第16條,當各科科長要請假超過24小時(3日)時,需要填寫請假單並報給書記官長批准,同時也需要轉交給院長核准。具體來說,假如某位最高法院的科長需要請假超過3日,他必須填寫請假單,並提交給書記官長審批。之後,這份請假單還需要轉交給院長核准。這條規定確保了假期請假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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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