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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 (一)本院各庭書記科書記官請假單,報科長准,假期超過 16 小時(2 日)者,並陳書記官長轉庭長核准,假期超過 24 小時(3 日)者,轉陳院長核准。 (二)本院法官助理請假單,報科長轉法官核准,假期超過 16 小時(2 日)者,並陳庭長核准,假期超過 24 小時(3 日)者,轉陳院長核准。 (三)前(一)、(二)以外人員請假單,報科室主管核准,假期超過16 小時(2 日)者,並陳轉書記官長核准,假期超過 24 小時(3 日)者,轉陳院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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