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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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一)本院各庭書記科書記官請假單,報科長核准,假期超過 16 小時(2 日)者,並陳書記官長轉庭長核准,假期超過 24 小時(3 日)者,轉陳院長核准。 (二)本院法官助理請假單,報科長轉法官核准,假期超過 16 小時(2 日)者,並陳庭長核准,假期超過 24 小時(3 日)者,轉陳院長核准。 (三)前(一)、(二)以外人員請假單,報科室主管核准,假期超過16 小時(2 日)者,並陳轉書記官長核准,假期超過 24 小時(3 日)者,轉陳院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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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第19條,該條規定了最高法院內各種人員的請假程序和核准權責。根據該條的內容,請假單分為書記科書記官、法官助理、以及其他人員三種情況。 對於書記科書記官的請假,需要報告科長核准。如果假期超過16小時(2日),則還需要轉報書記官長核准;如果假期超過24小時(3日),則需要轉報院長核准。 對於法官助理的請假,需要報告科長轉報法官核准。如果假期超過16小時(2日),則還需要陳報庭長核准;如果假期超過24小時(3日),則需要轉報院長核准。 對於其他人員的請假,需要報告科室主管核准。如果假期超過16小時(2日),則還需要陳報書記官長核准;如果假期超過24小時(3日),則需要轉報院長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書記科書記官需要請假48小時(2日),則他需要先向科長報備,然後科長轉報書記官長核准,最後再轉報院長核准方可請假。 以上回答僅針對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第19條進行釋義,不涉及其他問題內容的回答。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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