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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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人員離職證明書,俟離職人員向有關科室辦妥清結手續後,再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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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第20條,人員離職證明書是在離職人員完成相關手續後才會發放。這表示在離開最高法院之前,該人員必須辦理相關的清結手續,例如繳回工作證件或設備,還清借款,並完成其他相關程序。只有在完成這些手續後,最高法院人事室才會給予該人員一份正式的離職證明書。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
- 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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