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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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室職掌事項,應指定人員分別擔任,未經指定者,由本室主任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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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第4條規定,本室的職掌事項應當由指定的人員分別擔任,如果未經指定,則由人事室的主任擔任。這條規定強調了事務分工和負責制的原則,確保人事室的工作能夠有組織地進行並由指定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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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