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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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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室職掌事項,應指定人員分別擔任,未經指定者,由本室主任擔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第4條規定,本室的職掌事項應當由指定的人員分別擔任,如果未經指定,則由人事室的主任擔任。這條規定強調了事務分工和負責制的原則,確保人事室的工作能夠有組織地進行並由指定人員負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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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第 4 條規定:「四、本室職掌事項,應指定人員分別擔任,未經指定者,由本室主任擔任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人事室辦事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