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檔案由文書科檔案股集中管理,但因適應業務需要。或保密關係,得由承辦單位暫時保管。
根據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最高法院的案卷由文書科檔案股集中管理。然而,出於業務需求或保密的考慮,承辦單位有權暫時保管案卷。根據該條規定,案卷的管理方式會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調整。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無法確定此法條的具體內容,也沒有提到保存期限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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