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檔案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事務」三類,各置卷宗保存簿,以備登記歸檔之用。 民刑事訴訟卷宗,置登記簿,民事卷宗,登記第一上訴人或抗告人、聲請人姓名,或公司行號或法人;刑事卷宗,登記第一被告人或抗告人、聲請人姓名,其餘當事人登載於備考欄,如不敷登載應登附冊,以備查考。
根據《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3條規定,最高法院將檔案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事務三個類別,並分別設置卷宗保存簿進行登記。其中,民事訴訟卷宗在登記簿中要登記第一上訴人或抗告人、聲請人的姓名,以及公司行號或法人;而刑事訴訟卷宗則要登記第一被告人或抗告人、聲請人的姓名,而其他當事人則登載於備考欄。如果登載不敷的情況下,應該附冊登記以供查考。 根據相關資料,《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是由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於2004年12月30日頒布,以系統化管理法院案卷歸檔的規範性文件。該要點明確規定了案卷歸檔的方式,並對各類別的卷宗進行區分和登記的要求,以保障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查詢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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