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院檔案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事務」三類,各置卷宗保存簿,以備登記歸檔之用。 民刑事訴訟卷宗,置登記簿,民事卷宗,登記第一上訴人或抗告人、聲請人姓名,或公司行號或法人;刑事卷宗,登記第一被告人或抗告人、聲請人姓名,其餘當事人登載於備考欄,如不敷登載應登附冊,以備查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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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檔案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事務」三類,各置卷宗保存簿,以備登記歸檔之用。 民刑事訴訟卷宗,置登記簿,民事卷宗,登記第一上訴人或抗告人、聲請人姓名,或公司行號或法人;刑事卷宗,登記第一被告人或抗告人、聲請人姓名,其餘當事人登載於備考欄,如不敷登載應登附冊,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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