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歸檔文卷應由承辦人員妥加整理,將應併卷歸檔之文件一次併入,依次編註頁數填寫目錄,加裝封面底頁,底頁應加封紙加蓋印章,並標明保存期限,登記於歸檔簿,經主管人員核章後,送交檔案股歸檔,主管人員發現文卷及附件不齊全者,應送回補正後再送歸檔。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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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檔文卷應由承辦人員妥加整理,將應併卷歸檔之文件一次併入,依次編註頁數填寫目錄,加裝封面底頁,底頁應加封紙加蓋印章,並標明保存期限,登記於歸檔簿,經主管人員核章後,送交檔案股歸檔,主管人員發現文卷及附件不齊全者,應送回補正後再送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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