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文卷應由承辦人員妥加整理,將應併卷歸檔之文件一次併入,依次編註頁數填寫目錄,加裝封面底頁,底頁應加封紙加蓋印章,並標明保存期限,登記於歸檔簿,經主管人員核章後,送交檔案股歸檔,主管人員發現文卷及附件不齊全者,應送回補正後再送歸檔。
根據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4條,案卷歸檔時應由承辦人員進行整理,將相關文件整理成一卷,按照順序編註頁數,填寫目錄並加裝封面底頁。底頁應加封紙並加蓋印章,上面應標明保存期限,并在歸檔簿上登記。主管人員核章后,將案卷送交檔案股進行歸檔。如果主管人員發現文卷和附件不完整,應退回並要求補正後再次送交歸檔。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檔案管理與運用辦法,第4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