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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借閱圖書資料屆期,如須續借者,以尚未經他人預約者為限;期間為二十天,不得逾期。 續借,應依規定再辦借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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