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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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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借閱圖書資料屆期,如須續借者,以尚未經他人預約者為限;期間為二十天,不得逾期。 續借,應依規定再辦借閱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第10條,借閱圖書資料的期限為二十天,若需續借則應辦理續借手續。續借的限制是尚未被他人預約的圖書資料才能進行續借,逾期則不得再續借。這條要點的目的是確保借閱者能在一定時間內使用圖書資料,同時也避免借閱期限過長而影響其他借閱者的權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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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借閱圖書資料屆期,如須續借者,以尚未經他人預約者為限;期間為二十天,不得逾期。 續借,應依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