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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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借閱圖書資料屆期,如須續借者,以尚未經他人預約者為限;期間為二十天,不得逾期。 續借,應依規定再辦借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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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第10條,借閱圖書資料的期限為二十天,若需續借則應辦理續借手續。續借的限制是尚未被他人預約的圖書資料才能進行續借,逾期則不得再續借。這條要點的目的是確保借閱者能在一定時間內使用圖書資料,同時也避免借閱期限過長而影響其他借閱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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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