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
- 異動日期:112 年 12 月 0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圖書資料係供本院同仁業務參考及進修研究之用,由資料科圖書室(以下簡稱圖書室)負責管理。
二、本要點所指圖書資料,包括一般圖書、文獻、研究報告、圖件、期刊雜誌等及數位化資料。
三、為應業務參考之用及充實本院藏書,圖書室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蒐集相關新版圖書或各類資料,依規定簽請院長核可後購置。 其他同仁有購置圖書建議時,得以口頭或填寫「最高法院購置法律圖書建議單」(如附件一)送交管理人員彙辦。 本院成立圖書採購審核小組,依本院圖書預算金額、書籍實用性、配合全院圖書之規劃,負責圖書採購審核事宜。小組成員由院長指派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以過半數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決定應採購之書籍、數量。由管理人員依該決定簽請院長核可後購置。
四、本院購置或無償取得之圖書等,應於點收、登錄、編目並處理上架後,始得供閱覽或出借。 管理人員應定期編製新書目錄,張貼於本院資訊室網站公告周知。
五、本院同仁得憑本人之職員證,向圖書室申請發與借書證;離職時應將借書證繳還銷號。 圖書室所發出之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如經發覺,原證追回。
六、本院同仁非依規定辦妥借閱手續,不得將圖書資料攜出圖書室;非本院同仁申請借閱者,須表明用途,經管理人員簽請院長核可並準用有關本院同仁借閱之規定。 前項所指非本院同仁,限以下人員: 1.本院退休同仁。 2.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 3.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人員。 前項第 2、3 款人員借閱圖書,應持機關識別證,委託他人辦理借閱者,應持委託人機關識別證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件或機關識別證辦理。
七、非本院同仁申請借出經核可者,應填寫「最高法院圖書借閱登記表」(如附件三),並限於指定期間內歸還,不得逾期。
八、圖書室陳列之當期報刊及雜誌得自由取閱,但以在圖書室內閱覽為限,不得借出,閱畢應歸置原處。 非當期報刊得予借出,借出應填寫「最高法院借閱報刊雜誌登記簿」(如附件四),管理人員得視實際狀況,限制借閱冊數或份數;期間為七日,不得逾期。
九、圖書資料業經其他同仁借出時,得向管理人員辦理預約登記,俟該圖書資料歸還時,由管理人員通知借閱。 前項預約冊數,不得超過五冊。
十、借閱圖書資料屆期,如須續借者,以尚未經他人預約者為限;期間為二十天,不得逾期。 續借,應依規定再辦借閱手續。
十一、管理人員對借出之圖書資料,應隨時注意已否屆期,遇有屆期未還者,應即予以函催(如附件五)。 經函催仍未於三日內歸還者,管理人員得簽請院長核可後,停止其閱覽及借書權利一個月。
十二、對借出之圖書資料,如因公務需要,管理人員得隨時通知借閱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借閱人不得拒絕;否則,視同逾期辦理。
十三、借閱人不得於圖書資料擅自圈註、塗改或撕毀;違者,視毀損情形由借閱人負責賠償,並以賠償原書為原則。 借閱之圖書資料經毀損或遺失,而無法賠償原書時,應由借閱人按時價賠償,若無時價者,應依原市價按下列倍數賠償。 (一)民國五十五年以前出版者,十倍。 (二)民國五十六年至民國六十五年出版者,五倍。 (三)民國六十六年以後出版者,二倍。 前項賠償之金額,全數繳交國庫。
十四、圖書室內嚴禁吸煙、飲食、喧嘩或躺臥,應保持整潔與安靜。 本院同仁違反前項規定者,管理人員得簽請院長核可後,停止其閱覽及借書權利三個月。 非本院同仁違反第一項之規定者,管理人員得請其離開或禁止進入。
十五、本院同仁應業務需要,對特定圖書資料有長期借閱必要時,得於簽請院長核可後,向圖書室辦理。
十六、下列圖書資料不便出借,限在圖書室閱覽。 (一)參考工具書(百科全書、年鑑、統計資料等) (二)視聽資料、磁片、磁帶、光碟、縮影資料等。 (三)珍本及絕版書。 (四)政府撥遷前之藏書。 前項不便借出之圖書資料,如有特殊原因,經簽請院長核可者,不在此限。
十七、管理人員應不定時查核本院圖書或期刊等各類資料,如有損壞、缺期,即予修補、催缺。 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同月三十一日為年終圖書清點整理期間,該期間內,暫停借閱,並收回借出之圖書資料。
十八、不具業務參考價值之報刊雜誌,得於每年年終,以環保資料回收處理之。 不具保存價值之圖書資料,得定期簽請院長核可後銷燬。
十九、圖書室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均不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