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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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同仁得憑本人之職員證,向圖書室申請發與借書證;離職時應將借書證繳還銷號。 圖書室所發出之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如經發覺,原證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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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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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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