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本院同仁依規定辦妥借閱手續,不得將圖書資料攜出圖書室;非本院同仁申請借閱者,須表明用途,經管理人員簽請院長可並準用有關本院同仁借閱之規定。 前項所指非本院同仁,限以下人員: 1.本院退休同仁。 2.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 3.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人員。 前項第 2、3 款人員借閱圖書,應持機關識別證,委託他人辦理借閱者,應持委託人機關識別證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件或機關識別證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