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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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同仁非依規定辦妥借閱手續,不得將圖書資料攜出圖書室;非本院同仁申請借閱者,須表明用途,經管理人員簽請院長核可並準用有關本院同仁借閱之規定。 前項所指非本院同仁,限以下人員: 1.本院退休同仁。 2.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 3.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人員。 前項第 2、3 款人員借閱圖書,應持機關識別證,委託他人辦理借閱者,應持委託人機關識別證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件或機關識別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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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第6條,非最高法院的人員如果想借閱圖書資料,需要得到管理人員的簽請並經由院長核可。這條規定限制了借閱者的身份,只有最高法院的退休同仁、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公務員、大學法律系所的師生以及公益團體從業人員才能申請借閱。借閱者需要明確表明借閱的用途,并遵守有關最高法院同仁借閱的相關規定。可參考資料為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
- 非名詞
- 核名詞
- 準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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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