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借閱人不得於圖書資料擅自圈註、塗改或撕毀;違者,視毀損情形由借閱人負責賠償,並以賠償原書為原則。 借閱之圖書資料經毀損或遺失,而無法賠償原書時,應由借閱人按時價賠償,若無時價者,應依原市價按下列倍數賠償。 (一)民國五十五年以前出版者,十倍。 (二)民國五十六年至民國六十五年出版者,五倍。 (三)民國六十六年以後出版者,二倍。 前項賠償之金額,全數繳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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