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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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借閱人不得於圖書資料擅自圈註、塗改或撕毀;違者,視毀損情形由借閱人負責賠償,並以賠償原書為原則。 借閱之圖書資料經毀損或遺失,而無法賠償原書時,應由借閱人按時價賠償,若無時價者,應依原市價按下列倍數賠償。 (一)民國五十五年以前出版者,十倍。 (二)民國五十六年至民國六十五年出版者,五倍。 (三)民國六十六年以後出版者,二倍。 前項賠償之金額,全數繳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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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第13條規定了借閱人在使用圖書資料時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款所述,借閱人在借閱期間不得擅自對圖書資料進行圈註、塗改或撕毀等行為,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借閱的圖書資料遭到毀損或遺失,而無法賠償原書時,則需要按照時價或原市價的倍數進行賠償。具體的倍數根據出版年份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民國55年以前出版者為10倍,55年至65年出版者為5倍,66年以後出版者為2倍。賠償的金額應全數繳交國庫。 根據《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第13條所述,借閱人在借閱圖書資料時要遵守一定的使用規定。借閱人不得隨意進行圈註、塗改或撕毀圖書資料,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以賠償原書為原則。如果借閱的圖書資料遭到毀損或遺失,而無法賠償原書時,則需要按照時價或原市價的倍數進行賠償。賠償金額將全數繳交國庫。 根據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第13條,借閱人在借閱圖書資料時有一定的使用限制。借閱人不得未經允許擅自圈註、塗改或撕毀圖書資料,違反者需要負擔賠償責任,並以賠償原書為原則。如果借閱的圖書資料因為毀損或遺失無法賠償原書,則需要按照時價或原市價的倍數進行賠償。具體倍數根據出版年份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民國55年以前出版者為10倍,55年至65年出版者為5倍,66年以後出版者為2倍。賠償金額需要全數繳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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