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管理人員對借出之圖書資料,應隨時注意已否屆期,遇有屆期未還者,應即予以函催(如附件五)。 經函催仍未於三日內歸還者,管理人員得簽請院長核可後,停止其閱覽及借書權利一個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十一、管理人員對借出之圖書資料,應隨時注意已否屆期,遇有屆期未還者,應即予以函催(如附件五)。 經函催仍未於三日內歸還者,管理人員得簽請院長核可後,停止其閱覽及借書權利一個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