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十一、管理人員對借出之圖書資料,應隨時注意已否屆期,遇有屆期未還者,應即予以函催(如附件五)。 經函催仍未於三日內歸還者,管理人員得簽請院長核可後,停止其閱覽及借書權利一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第11條規定,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已借出的圖書資料是否已經到期,如果到期仍未歸還,應立即發函催促歸還。如果在發函催促後三日內仍未歸還,管理人員可以經院長核可後,停止該借書人的閱覽和借書權利一個月。 該條規定保護圖書資料的歸還和借書權利,提醒管理人員確保圖書的歸還及借書流程的執行。如果借書人違反規定未按時歸還圖書,管理人員可以透過發函提醒借書人歸還圖書,並在一定的期限內停止其閱覽和借書權利。這樣的制度可以促使借書人的負責和提高圖書的管理效率。 根據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第11條,如果借書人仍未歸還圖書,管理人員可以採取停止其閱覽和借書權利的處分措施。這是對借書人未歸還圖書的一種處分方式,以期借書人意識到其違規行為的嚴重性,並積極催促其盡快歸還圖書。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