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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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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管理人員應不定時查本院圖書或期刊等各類資料,如有損壞、缺期,即予修補、催缺。 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同月三十一日為年終圖書清點整理期間,該期間內,暫停借閱,並收回借出之圖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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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第17條的具體內容,也無法舉出與參考資料有直接關聯的範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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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第 17 條規定:「十七、管理人員應不定時查核本院圖書或期刊等各類資料,如有損壞、缺期,即予修補、催缺。 每年十二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