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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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管理人員應不定時查核本院圖書或期刊等各類資料,如有損壞、缺期,即予修補、催缺。 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同月三十一日為年終圖書清點整理期間,該期間內,暫停借閱,並收回借出之圖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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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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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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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