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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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不具業務參考價值之報刊雜誌,得於每年年終,以環保資料回收處理之。 不具保存價值之圖書資料,得定期簽請院長核可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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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第18條的規定,不具業務參考價值的報刊雜誌可以在每年年終時以環保資料回收處理的方式處理掉。而不具保存價值的圖書資料可以經過定期簽請院長核可後銷燬。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節省資源和妥善管理圖書資料。舉個舉例,假如一份報紙已經過時了並且沒有相關的參考價值,該報紙可以在每年年終時回收處理掉。又比如一本圖書已經無法保存或者因為內容過時而不再有價值,該圖書可以在定期簽請院長核可後被銷燬掉。
- 具保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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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