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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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院長發現裁判書類認事用法違背法令時,得調閱卷證並填載「裁判書類研閱意見表」(格式如附件),為適當之處理。如發現法律見解與通說不同,或二庭以上之見解不一致時,應提出於法官會議或邀集庭長會議討論,以求見解上之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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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第3條規定,當院長發現裁判書類的認事用法違反法令時,可以調閱卷證並填寫「裁判書類研閱意見表」。如果發現法律見解與通說不一致,或者有兩個以上庭院的見解不一致時,應提出在法官會議或邀集庭長會議上討論,以達到見解上的溝通。 這條法規可以確保最高行政法院在審查辦案書類時遵守法律要求。當裁判書類的用法與法律不符時,院長可以查看卷證以進行相關調查,並填寫「裁判書類研閱意見表」,以表明對於該用法的處理意見。此外,如果法律見解與通說意見不一致,或者不同庭院有不一致見解,院長應提出討論,以提高溝通和統一見解的效果。 來源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重要法規查詢系統,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第3條。
- 裁判名詞
- 認事用法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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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