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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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於評結後,書記科科長應於當日下班以前,將裁判主文內容或公告影印一份,註記該案評結日期,並將裁判編號清單,一併陳送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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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第2條规定,裁判在评结后,书记科科长应在当日下班前,将裁判主文内容或公告影印一份,并在该案评结日期上做注记,并将裁判编码清单一并呈送院长。 根据相关资料,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是最高行政法院制定的一项规范,用于指导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的工作流程和要求。該要點的目的是確保裁判書類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並加強辦案書類的管理。 根据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第2條的规定,裁判主文內容或公告需要影印一份,并在该案评结日期上做注记,然后将裁判编码清单一并呈送院长。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裁判主文內容或公告的备份保存,并及时告知院长有关裁判的信息。 举个例子,如果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已经评结,根据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实施要點第2條的规定,书记科科长应在当天下班之前,将裁判主文内容或公告影印一份,然后将裁判编码清单与影印件一起呈送给院长。这样既可以作为备份保存,也可以及时通知院长该案件的评结情况。
- 裁判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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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