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長研閱裁判書類,不影響法官審判權之獨立行使。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12.12
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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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於評結後,書記科科長應於當日下班以前,將裁判主文內容或公告影印一份,註記該案評結日期,並將裁判編號清單,一併陳送院長。
三、院長發現裁判書類認事用法違背法令時,得調閱卷證並填載「裁判書類研閱意見表」(格式如附件),為適當之處理。如發現法律見解與通說不同,或二庭以上之見解不一致時,應提出於法官會議或邀集庭長會議討論,以求見解上之溝通。
四、裁判書類研閱意見表,院長應按日期順序裝訂成冊,妥為保管,以備查考。
五、司法院為審查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書類,於必要時,得令報送裁判正本或調閱相關文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12.1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