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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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因應新公布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實施前,於高等行政法院成立時,能延攬國內行政法學界之專家、學者、律師,充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甄試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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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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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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