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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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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申請甄試審查人員,係指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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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第2條,所謂申請甄試審查人員,指的是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的人員。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了具有法學士學位或具有相當學術能力的人員,以及已取得其他法院法官資格的人員等。具體來說,法務部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12條第1項中規定了法官、檢察官、立法委員、教授等擔任經公務員考試及甄審選任程序所經過的甄試審查人員的資格限制。例如,如果有人希望成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他們必須符合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的相關要求,方可申請甄試審查。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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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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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第 2 條規定:「二 本要點所稱申請甄試審查人員,係指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