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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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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司法院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置主任一委員一人,由司法院副院長兼任;委員二十人,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行政訴訟懲戒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首都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及法官代表三人、行政院代表、考試院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兼任之,以辦理甄試審查事項。 委員會主席有投票權,可否同數時視為不通過。 本院以外委員,逐案遴聘,其出席費並依相關規定支給。 在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實施前,各級行政法院院長、法官代表之委員,由行政法院院長、評事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副院長兼任主任,並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首都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法官代表三人、行政院代表、考試院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兼任委員,共計二十人。委員會主席有投票權,並要求遴聘外委員,並根據相關規定支付相應的出席費用。在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實施前,各級行政法院院長和法官代表的委任由行政法院院長和評事任命。根據此條款,該委員會的成員構成和遴聘程序受到相關法律的規定。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 行政法院組織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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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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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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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第 3 條規定:「三 司法院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置主任一委員一人,由司法院副院長兼任;委員二十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