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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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司法院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置主任一委員一人,由司法院副院長兼任;委員二十人,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首都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及法官代表三人、行政院代表、考試院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兼任之,以辦理甄試審查事項。 委員會主席有投票權,可否同數時視為不通過。 本院以外委員,逐案遴聘,其出席費並依相關規定支給。 在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實施前,各級行政法院院長、法官代表之委員,由行政法院院長、評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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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副院長兼任主任,並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首都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法官代表三人、行政院代表、考試院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兼任委員,共計二十人。委員會主席有投票權,並要求遴聘外委員,並根據相關規定支付相應的出席費用。在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實施前,各級行政法院院長和法官代表的委任由行政法院院長和評事任命。根據此條款,該委員會的成員構成和遴聘程序受到相關法律的規定。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 行政法院組織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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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