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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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經依本要點甄試審查合格遴用之人員,不得轉任普通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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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第12條的規定,通過甄試審查並被遴用為法官的人員,不得轉任普通法院的法官。這表示通過該甄試審查要點遴用的人員,只能在高等行政法院擔任法官職位,而不能轉到普通法院擔任法官。 範例: 在一個案例中,一位通過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並被遴用為法官的人員,被該要點所限制而無法轉任到普通法院。這位人員提起行政訴訟,聲稱該要點對其權益構成侵害。最後,法院根據該要點的規定,確定該人員確實不能轉任到普通法院,並判決支持原告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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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