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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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要點之甄試審查幕僚作業,由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理,並得應業務需要另訂相關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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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的幕僚作業由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負責處理,並且可以依據業務需要制定相關的作業規定。這表示此法規確立了甄試審查的作業指引,並交由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負責管理。根據這項規定,司法院有權根據需要進一步制定相關的作業細則,以確保甄試審查的程序能夠順利進行。這樣的規範設計有助於確保甄試審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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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