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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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經甄試審查委員會甄試審查合格人員,應施予職前訓練合格後,並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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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第10條,通過甄試審查的人員應接受職前訓練合格,並通過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後才能被任用。這意味著被審查的人需要通過職前訓練才能符合被任用的資格,并且該任用還需要經過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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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