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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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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應考人聲請加考之著作審查,由司法院行政訴訟懲戒廳廳長及行政法院評事代表二人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第9條,應考人聲請加考的著作審查應由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及行政法院評事代表二人審查。這表示當應考人希望申請加考特定的著作時,該著作需要提交給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和行政法院評事代表進行審查,以確認該著作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然後,這些人員將根據自己的專業判斷和評估,決定是否接受應考人的申請。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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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第 9 條規定:「九 應考人聲請加考之著作審查,由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及行政法院評事代表二人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