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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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應考人聲請加考之著作審查,由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及行政法院評事代表二人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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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第9條,應考人聲請加考的著作審查應由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及行政法院評事代表二人審查。這表示當應考人希望申請加考特定的著作時,該著作需要提交給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和行政法院評事代表進行審查,以確認該著作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然後,這些人員將根據自己的專業判斷和評估,決定是否接受應考人的申請。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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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